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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问答】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有何区别?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06
1 、定金与预付款
区别:
(1 )从效力上说,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2 )从功能上说,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则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
(3 )从性质上说,定金的交付产生一个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合同,而预付款的交付属于履行主债务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2 、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有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
《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实质上系以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合同法》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 )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 )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 )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4 、定金与其他金钱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118 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解释列举了“其他金钱担保”: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它们是指担保法未明文规定的非典型金钱担保方式,其与定金最大的区别在于不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