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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采访陈一天律师:《民促法》第三次修订出炉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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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采访陈一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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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天律师发表个人观点

 

《民促法》第三次修订出炉 业内期待实施细则"敲定"在线教育监管

2019-01-11 19:24:01 来源:未来网
1月7日中国人大网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未来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谢深森)“这次修订几乎没有实质影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周今日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比较关注“素质教育”是否审批、“在线教育”如何监管等问题,但本次修法并未涉及。

  1月7日中国人大网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此次修法对《民促法》作出了两处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为“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修改后,即第二十六条为: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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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图自中国人大网。

  对于此次法律修订,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法规修改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条文过于陈旧,已不能适应调整范围的发展,这通常是废旧立新的主要理由,修改的范围会比较大。二是出现新的情况,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通过增减以适应调整新情况的需要。三是因为与其他上位法发生冲突或者矛盾的情形,为了协调法律系统的一致性而进行修改,这个修改的幅度最小。

  陈一天认为,从条文来看,主要是基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机构改革的原因。截至2018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近500余项,其中2014年涉及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67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消的审批事项,涉及审批变备案,以及机构改革名称的变化,必然导致民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因此进行此次修改。

  何周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几乎没有实质影响。何周同样认为,这次修订只是为了使法律更多符合实际情况,一是因为原为审批事项,实际上已经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备案;二是因为机构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修订为市场监督管理。

  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并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相比之下,何周表示,市场所关注的“素质教育”是否审批、“在线教育”如何监管等问题,本次修法并未涉及。实际上,民促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更加迫切,而修法并未涉及的这些问题只能等待即将出台的民促法实施条例来“敲定”了。

  几何资本合伙人史诗师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实际上是对国家取消行政审批和机构改革大背景的吻合和呼应。此次修订也非常少,没有大变化。“现在我们都比较关注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细则会更详细地指导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管理,素质教育、 在线教育等指导规范的约定,更具实操意义。”

  据了解,这是《民促法》的第三次修订。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而后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作者:谢深森 编辑:彭茹

 

原文链接:http://edu.news.k618.cn/yc/201901/t20190111_17108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