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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合伙合同中合伙人享的权利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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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权,即包括对出资财产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权及对经营积累财产的共有权。

2、经营决定权,即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主要表现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方可作出决定。

3、经营执行权,从权利的角度看,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合伙事务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行使执行权可以是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单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亦可由合伙合同直接规定,无论是合伙负责人还是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经营监督权,合伙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每一个合伙人的利益,且并非全部合伙事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并执行,因此,便发生一般合伙人对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检查权问题。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财产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看帐目,业务执行人应接受监督和检查。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对合伙经营活动的政党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5、盈余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

对于各合伙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其他合伙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