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讼费计算器
LEGAL FEES CALCULATOR
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或诉讼案件:
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ONLINE CONSULTATION实用法务工具
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同居分手因分手费写下欠条该欠条是否有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11
【案情】
陈某与黄某在一起同居六年,不料黄某移情别恋,与另一个女孩在一起,要与陈某分手,陈某不愿意。后黄某与陈某商议,黄某愿意支付陈某36000元作为补偿费,陈某则答应与其分手,但是黄某一时间无法给陈某这么多钱,只是给了10000元,另外26000元黄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答应在三个月内给付。但是,期限已过半年,黄某也未主动给付,陈某遂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无效,黄某不需要支付陈某26000元。因为,欠条中所写的26000元实属分手费,黄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该欠条的实质应该理解为黄某对陈某的赠与,是一种单方自愿行为,黄某可以单方面撤销,故该欠条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有效,黄某应当支付陈某26000元。因为,黄某和陈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欠条也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黄某出具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有效。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给陈某出具的欠条是黄某自愿的行为,黄某并未受到威胁或胁迫,而且黄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欠条不一定都是基于借贷关系,欠条的由来,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基于其他原因,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以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而认为欠条无效是不正确的。以欠条为依据起诉,应该理解为对双方签订的协议的一种维权行为,而无关于欠条背后的基层关系。
其次,陈某与黄某同居六年,该26000元系黄某自愿支付给陈某的补偿费,不能单纯认为是分手费,是一种对感情的补偿。再者,分手费也并非赠与,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黄某也不能随便撤销。
综上所述,该欠条有效,黄某应当给付陈某26000元。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