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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坐视不理歹徒刺伤乘客责任谁担?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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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3年6月20日,尧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车上,有个小偷正准备划开尧某的包,窃取财物。不料尧某手机响起,正好抓住了小偷,小偷就与尧某厮打起来,车上乘客和司机都无人劝阻。尧某因为是女性,被小偷用小刀划伤了脸部。尧某要求司机刘某把车开到公安局去,司机刘某非但没有,还在下一个站台把小偷放走。尧某气愤不已,遂报警。尧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及司机刘某赔偿尧某各项损失。

    【分歧】

    某公交公司与司机刘某是否应当赔偿尧某的损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公交公司与司机刘某不须赔偿。首先,司机刘某和原告尧某一样同时处在人身安全受到不法威胁的情况下,刘某没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其次,司机刘某如果把车一直开到公安局,这样维护了尧某的个人利益而有可能损害其他乘客的部分利益,如部分乘客赶时间、会受到惊吓、生命也正受威胁等。故某公交公司与司机刘某不须赔偿,应该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公交公司与司机刘某应当赔偿。某公交公司与乘客尧某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该案中,在尧某交付一元于售票员,售票员把票给了尧某开始,双方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某公交公司与尧某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与司机刘某就应当对尧某具有救助的义务。

   其次,旅客的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旅客应当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旅客有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对其自身伤亡有重大过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除以上免责事由,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都不存在,该公交公司及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公交公司与司机刘某应当赔偿尧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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