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讼费计算器
LEGAL FEES CALCULATOR
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或诉讼案件:
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ONLINE CONSULTATION实用法务工具
Practical forensic tools过一天罚款150元? 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14
【案情】
2010年7月,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张某便向朋友徐某借款2万元,约定七天后归还。张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2万元整,还款日为2010年7月26日。过一天罚款150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经徐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能及时还款,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调整。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张某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构成违约,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过一天罚款150元”,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应当认定属于明显过高,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作为违约责任。
【评析】
那么,什么是违约金呢?
一般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赔偿性、惩罚性和约束性等特点。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一方当事人在支付了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者实际履行责任(迟延履行债务的除外)。惩罚性违约金,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存在及其范围。法定违约金一般为惩罚性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以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也可以是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种类的不同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具有很大的影响。违约金的双重性质在我国立法中都有体现。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没有将违约金与损失挂钩,足以说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如何调高、调低呢?
违约金的数额以损失为参照,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是使之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或者大致平衡,因而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司法解释同样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总体上而言,我国立法中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为什么双方合意、合法所立的借据法院却不支持呢?
律师提醒各位读者,在生活中,签订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出现纠纷时,违约金有可能需要调高,也可能需要调低。法律对调高与调低规定了不同的条件。调高的条件是违约金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只要损失高于违约金,法院就要应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调高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这一点尤其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调低的条件是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只有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应当事人的诉请予以适当减少,“过高”是调低违约金的必要条件。若仅仅是高于损失,即使当事人要求调低,法院也不能进行调整。这一点则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