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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家具订购时间与交付时间不一致价格如何确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26
【案情】
2011年7月,黄建在怡美家具城订购了一套实木家具,并向怡美家具城支付了5000元,家具城出具的销售单上注明:收黄某家具款伍仟元整。因为房屋一直未装修好,黄某也就一直未主张交付,至2013年8月份,黄某因居住需要装修好了房屋,但因家具价格上涨,黄某与怡美家具城对2011年订购的家具价格发生争议。对于两年前订购的家具但未约定价格,两年之后再交付,家具的价格是依据订购之时的价格还是交付时的价格存在争议。
【分歧】
家具订购时间与交付时间不一致时价格如何确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只是在2011年交付了一定的定金,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更没有与怡美家具城订立书面的家具销售合同,买卖合同不成立,怡美家具城应当返还黄某定金5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物价及市场原因,该套家具应当按照2013年8月份的市场价交付。但怡美家具城在黄某交付定金后,既没有催促黄某缴纳余款,也没有主动交付家具与黄某,违反了诚信义务,黄某可主张怡美家具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于2011年将5000元交付给了怡美家具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黄某可向怡美家具城主张按照2011年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的订立,有书面、口头或者其他的形式,但家具的买卖,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黄某在怡美家具城订购家具一套,就说明已经对家具的款式、数量进行了确定,加之黄某交付怡美家具城5000元,同时销售单上注明:收黄某家具款伍仟元整。就说明该买卖合同经双方确认,属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家具的价格问题,双方可以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协商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处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黄某与怡美家具城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第一种关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本案中,怡美家具城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黄某履行,在履行物价格上涨时,也应当适时通知黄某,但其既没有催促黄某缴纳余款,也没有主动交付家具与黄某,物价上涨及市场的原因导致家具价格上涨并不能成为其抗辩的理由。
再次,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看,本案中,黄某与怡美家具城之间在2011年并没有对该套家具的具体价格进行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对价格不能确定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根据相关的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未明确具体价格,故应当依照黄某与怡美家具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综上所述,本律师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双方订立的合同成立,黄某可向怡美家具城主张按照2011年合同签订时的实木家具市场价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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