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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06
【案情】
肖某和程某是多年的同窗好友,肖某于2012年4月11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对方借款32000元,但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3年3月9日程某筹钱装修婚房,于是通知肖某1个星期之内还款,但肖某直到2013年6月17日才还款,程某不得已只好到亲戚处借钱装修。事后程某很不高兴,要求肖某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肖某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所以不存在利息的问题。程某一气之下,遂将肖某诉至法院。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在发生借款关系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应当推定为无偿,但程某可以要求肖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这是因为合同中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是针对借款期限内而言。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占用出借人款项给出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是利息损失,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可以得到支持。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从催告之日的次日起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被告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综上,程某与肖某的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但肖某没有按双方约定在还款期限内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程某要求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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