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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为逃税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如何确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18
【案情】
张大、张小系同胞兄弟并已各自成家,二人的父母先后投资建造房屋两栋,分别位于当地中南街与人民南路上。在建造人民南路的房屋时,考虑到张大媳妇刘梅是农业户口,如果以刘梅的名义申请审批建房可以省钱,遂以刘梅的名义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并将房屋登记于刘梅名下。2001年2月,老张夫妇与子女们商议后,由老张亲自手书分割协议一份,将中南街的房屋划归张大所有,人民南路的房屋划归张小所有,两兄弟在分割协议书上签字认可,但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随后,张大、张小分别对所分得的房屋进行了修整。2003年4月,老张去世,张小多次要求与张大、刘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刘梅的拒绝。2011年,张小向法院提起了房屋确权诉讼,刘梅辩解对分割协议签订之事不知情,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但对于房屋的归属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动产的处分权人必须有合法的处分权,尽管人民南路的房屋系老张夫妇所建,但房屋既然登记在刘梅名下,刘梅便是法定的所有权的,老张夫妇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张大、刘梅的合法权益。老张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风险,二人为逃避建房费用,规避法律将房屋登记在刘梅名义,应当对此承担法律不利后果;从法律形式上看,自老张将房屋登记于刘梅名下始,刘梅即取得了人民南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但分割协议书上却没有刘梅的签字,分割协议部分无效;房屋分割协议签订后,直至老张去世两年多期间,张小一直未要求与张大、刘梅办理过户手续,应当为此承担一定的风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争议房产虽然登记在刘梅名下,但房屋是老张夫妇建造,也一直由老张夫妇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老张夫妇,二人有权处分该处房产。因此,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不动产系老张夫妇二人投资所建,二人将房屋登记在刘梅名下,只是出于逃避税费的目的,但并没有赠予的意思表示,也从未将房屋交付刘梅占有使用过,无论从意思表示到表意行为,都可证实老张二人一直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老张夫妇出于逃避税费的不法目的,利用刘梅农业户口的便利进行登记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二、老张亲笔书写房屋分割协议,实质上是其对生前财产进行处分的立嘱行为,该分割协议经张大、张小二人签字认可,实际上是三个家庭对共有房屋的一次产权确权协议。作为刘梅的丈夫张大,与刘梅同是争议房产的共有人,张大的签字行为对外具有表见代理效力。分割协议签订后,张小对争议财产的整修,事实上就是对所得财产交付的延续行为,刘梅在此期间一直未提出异议,即是对张小合法权利的一种默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分割协议的签订,系张家上下自愿协商达成,无论从法律形式到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尽管尚未办理物权过户登记,但张小已取得所有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张小作为争议财产的利害关系人,也具有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
综上,张小是争议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其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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