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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免单婚礼上的悲剧谁来买单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25
【案情】
周某和女友准备于2010年5月1日举行婚礼,周某准备在本地一家星级饭店订下结婚包桌宴席,在与酒店协商过程中,酒店方告知周某如果周某选择本店最贵的包桌宴席,本店将免费提供由本地最好的婚庆承办团队的婚礼司仪和结婚用品。周某和女友协商后认为该酒店作为本地最好的星级酒店提供的服务应该是上档次的,决定按酒店提供的套餐来预定,并与酒店签了合同交了押金。2010年5月1日婚礼正式举行,酒店方按约准备了礼炮、香槟、蛋糕等结婚用品,婚礼仪式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在双方准备打开香槟倒酒时候,香槟瓶忽然爆炸炸伤了周某,周某受伤住院,前后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本来结婚是件喜庆的事情,结果却发生这种事情,周某认为都是酒店没有做好保障义务,于是就到酒店去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但酒店以这些结婚用品都是免费的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周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
【分歧】
因酒店提供的免费物品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周某提供了婚庆服务,但这些服务都是免费提供并且都是都是质量不错的品牌产品,周某在开香槟时候香槟爆炸由此造成伤害,酒店既不是酒水的销售者也不存在过错问题,酒水的问题顶多是一种好意施惠,也就理所当然不应负赔偿责任。至于周某因香槟酒爆炸产生的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香槟的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厂家有过错责任,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为周某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周某与酒店有一份婚宴合同,酒店为周某提供的免费服务应当属于合同的内容,所以周某在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是有利于消费者的,而不能是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应当为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香槟酒爆炸可能是香槟酒本身有瑕疵是香槟酒生产厂商的原因,作为香槟酒的生产厂家有过错,所以对周某的损害也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作为消费者周某来讲,在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周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周某的损失。当然,该酒店在对周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依然可以可向香槟酒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自己的责任。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周某与酒店的合同在先,合同中并规定酒店应当提供免费的婚礼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香槟酒爆炸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周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该酒店在对周某作出赔偿后,依然可以可向香槟酒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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