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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生意难续 违约之诉责任归谁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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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蒋某与被告贵港市某华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了一份炉碴精选加工承包合同,至2012年7月,双方均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自2012年8月份起,被告方因市场经济不景气,暂停生产,原告暂时撤离被告的公司,双方约定待被告重新开炉恢复生产时,由被告通知原告到被告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013年4月初,被告的公司重新开炉恢复生产,被告通过电话及短信通知原告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接到被告的短信通知后于同月15日到达被告的公司,后不知何故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收拾行李撤离被告的公司。同月25日,原告以被告违约,擅自解除合同,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分歧】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工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合同有效是原告违约还是被告违约?

    2、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所请求的经济损失?

    【评析】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工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合同有效是原告违约还是被告违约?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的炉碴精选加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至2013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没有违约。同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遂离开被告的公司,此后双方再也没有履行合同。原告主张系被告违约,因被告已另行与他人签订了加工清洗炉碴合同,擅自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被告辩解称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提高单价至每吨300元,被告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履行,原告不接受,遂单方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在诉讼期间,被告一直坚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系被告违约,擅自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所请求的经济损失?

    因本案当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合同第六条约定收购其机器设备42390元,及承担其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针对原告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棉被、衣服等生活用品损失3000元,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的生活用品价值及所损失的财物系被告所为,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也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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