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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原告?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09
【案情】
2011年4月底,方某与朱某恋爱结婚,生育一子,朱某在孩子未满两岁时离开了方某,之后孩子一直由方某抚养。2015年7月,方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法院受理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对本案的原告资格问题产生两种意见:1、方某与朱某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是本案适格的原告。2、方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律师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是双方权益追偿的问题。其次抚养费必须用于抚养子女,但实际上抚养费的支配权仍应属于抚养人,自然也就不由被抚养人受领。因为被抚养人不承担义务,也就不享有权利。另外抚养费不是父或母赠送给子女的财产。所以根据上述几方面可以看出,由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体现了这种对子女共同抚养的责任和义务的精神,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所以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应为尽义务的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父或母是诉讼适格的原告。
综上所述,方某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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