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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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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廖某与黄某于2001年1月份按照当地习俗摆了订婚酒席,并于订婚当天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份,廖某与黄某生育一女廖某某。廖某出生后,黄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离家出走。 2015年3月份,廖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养,黄某支付女儿从2002年至今的抚养费。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抚养费应从2002年开始计算,理由:黄某自2002年离家出走便未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应从其未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费应从2013年开始计算,理由:被告黄某答辩状中明确提到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廖某主张从2002年开始女儿抚养费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抚养费应从其主张权利的前两年(2013年)开始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抚养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原告起诉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评析】

  律师较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抚养子女,子女具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条文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对于父母来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就违反了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对于子女来说,这是一项权利,即要求父母履行抚养的义务的权利。在本案中,黄某从2002年起即已离家出走,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违反了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本案廖某与黄某同居所生的子女廖某某,廖某某从出生之日起就具有要求廖某和黄某抚养自己的义务,而黄某自2002年就未尽到自己做母亲的抚养义务。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廖某某有权起诉黄某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三、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赋予廖某某的一项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因时间的变迁而消失,黄某从2002年开始即未尽抚养义务,则廖某某当然有权要求黄某从2002年起就应支出抚养费,至于廖某某何时行使,怎么行使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此处也可以看作是一项保留权,在廖某某年小无法行使的情况下,可以待其成年后再行行使,或者廖某某可以委托其监护予以行使。总之,权利如何行使应由廖某某自行确定。

  综上,本案黄某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廖某某有权要求黄某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且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应从其未尽义务之日起计算,即为2002年3月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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