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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旧房翻建时挖出银元归谁所有?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4
【案情】
村民刘某与刘某某系同村人,刘某某年幼时父母就不在人世,刘某某被寄养在其母亲家的亲戚家,若干年后刘某某回到自己的村里,但是此时刘某某在村里已经没有宅基地了,于是就找刘某帮忙,由于刘某先前与刘某某的父母关系较好,刘某见状就提出把自己父辈留下的老房子(土坯房)半卖半送的方式卖给了刘某某。刘某腾空老屋后,刘某某就拆除土坯房进行翻建,在该房屋东面的墙体里挖出了银元600多块。刘某知晓此事后就找到刘某某,要求分割挖出来的银元,刘某某则以房屋已经卖给了自己为由,挖出来的银元也应归自己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已经将该房屋卖给了刘某某,该房屋墙体内藏的银元也应该归一并随房屋买卖转移至刘某某,因此挖出来的银元应该归刘某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虽然购买了该房屋,但双方仅是对房屋买卖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对于拆除前并未被发现的银元并没有达成自愿买卖的意思表示,因此挖出来的银元应该归刘某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挖出来的银元属于埋藏物,无法证实所有权人是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归国有。
【律师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挖出来的银元应由刘某继承。挖出来的银元刘某某不能基于房屋买卖而取得该银元的所有权,且也不能基于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将该埋藏的银元划归国家所有。那么刘某是否可以取得该埋藏银元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可以。早在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明确批复了江西高院的请示,即根据最高法(民)复〔1986〕5号批复的精神,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不宜再作没收处理。综上所述,李某可以基于继承而取得挖出来的银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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