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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地坐牢,妻子去哪起诉离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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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夏,章某与严某相识谈婚,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元月2日,双方到某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1月1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逐渐产生破裂。现章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严某离婚。经本院查明,严某因在A市抢劫被通缉,后于2015年6月28日因吸毒被抓,现已移送至A市公安分局,被关押在看守所中。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严某虽然户籍地为某县,但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八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严某现已被关押在看守所中,属于被监禁的情况,因而本案应由严某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本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院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被采取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严某确已被监禁,本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有管辖权。

  【律师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有明确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被采取监禁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严某因抢劫被关押在A市一看守所中,确属被监禁的情况,因而本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章某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故本院有管辖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个句号后的规定应理解为:在此基础上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严某被关押在看守所中,但章某并未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故本案并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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