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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一方名义获赠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8
【案情】
甲与乙两夫妇生有一子丙,2008年1月份丙与丁登记结婚,并于同年到县公安局办理了单独立户手续。2014年,因城市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甲夫妇的房屋,2014年12月,甲夫妇同意以丙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由丙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16万元及安置地110平米。2015年2月,丁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16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及110平米安置地。丙认为16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及110平米安置地是父母对自己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中,被告甲夫妇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后,可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较大,其夫妇将可获得财产权益分为三份,其夫妇本人与其子丙各得一份,按照社会常理及传统习俗,这种财产处置方式带有明显的分家析产的性质,即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在各小家庭间进行分配。各子女名下分得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应认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即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现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据支持各自主张,应认定为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本案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法条的适用条件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而本案被告甲夫妇将其可享有的获得征收补偿财产权益赠与子女,与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形不一致,另外虽然被告丙一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与办理不动产登记是有明显区别的。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协议时,户主一人即可代表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协议,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被征收物及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的依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程序不像办理产权登记一样严格和规范,不能有效的甄别、明确财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况。故本案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综上分析认为,甲夫妇将可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与安置地的权益赠与给其子,并以丙个人名义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实质是甲夫妇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各子女名下分得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应认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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