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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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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因资金周转向好友乙借款25万元,并以丙的房屋做抵押。房屋所有人丙同意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作抵押担保。事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找不到借款人甲还钱,因此找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评析】

  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丙是否应承担抵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丙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甲进行担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抵押房屋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不能成立。

  虽然抵押权不成立,但由于丙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乙的抵押权未能成立,丙的这一行为,构成抵押合同的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担保人丙应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借款人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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