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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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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的父亲经保险人员推荐决定给孙子买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每年需缴纳5000元保险费。甲当时外出不在家,甲父亲年事已高,于是用甲的户口本在保险合同上签了甲的名字,并缴纳了首年的保险费5000元。甲回家后知道此事不同意买保险,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人员告诉甲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如果退保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甲无奈之下只好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以自己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为由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撤诉该保险合同。问该案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甲父亲冒名签订合同行为是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实质还是无权代理。本案中,甲父亲事先没有取得甲的授权就擅自以甲名义签订保险合同,事后也未经甲追认甲父亲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甲父亲用甲的户口本签合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认定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甲父亲具有代理权。因此,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本案保险合同不能通过补正达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本案保险合同对甲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实际上本案保险合同的签约目的是约束甲和保险公司,签约人确是甲父亲和保险公司。甲父亲和保险公司都希望甲购买这份保险,而甲没有签约的意思表示,通过瑕疵补正只能认定合同当事人是甲父亲和保险公司,这显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本案合同无法通过补正来满足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合同的瑕疵无法弥补。

  最后,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甲的利益。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者是甲父亲和保险公司,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但却可能要承担剩余四年缴纳保险费的合同义务。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甲的利益。合同未经甲同意为甲设定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无权代理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法通过补正来达到合同目的,同时损害了合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效合同,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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