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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聂某诉某某国旅人身损害纠纷案成功胜诉并获赔7万余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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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聂某于2007年8月13日与广东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其组织的阳江两日游旅行团活动。然而在阳江大角湾景区参加水上滑梯活动时由于景区的疏忽,被他人由水道滑梯滑下并撞击,并导致骨折晕厥,后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旅游景区在垫付部分治疗费后并未跟进后续的治疗及赔偿,后原告将被告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接受原告聂某的委托后深入了解该案案情,与委托人深入探讨、搜集相关资料,并研究案情,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代理被告赢得了该诉讼。

案件焦点

    1.被告广东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尽到谨慎选择义务,被告阳江某公司是否尽到谨慎管理义务;

    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观点

    由于被告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而导致原告在进行有了项目时的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观点

    1.被告已尽到谨慎选择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2.原告的要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取胜关键

    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原告获得胜诉并取得7万元的赔偿。

    两被告未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与眼高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的伤情在治愈后即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因此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引起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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