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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诉南湖国旅人身损害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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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聂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

  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至﹡层,电话020-83356332、83188199。

  法定代表人:赵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40291.5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由被告提供全陪服务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团号为阳闸QC二特B。2007年8月15日,原告参加此团阳江温泉、闸坡大角湾、海上乐园的二日游,并于当日下午抵达闸坡大角湾,期间,原告在景区游乐场游玩,因被告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使原告遭受意外撞击,造成原告右手臂损伤严重并致昏厥,经阳江滨海医院急诊初步处理后当日即转入广东省中医院进行急诊手术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干中段骨折、桡神经损伤;于2007年9月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6866.31元;同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支付了医疗费16866.31元,其它费用皆未支付。后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住院进行手臂内固定的拆除手术(2007年治疗时植入的钢板),在拆除内固定的手术过程中发生意外骨折(骨破裂),致原告右手臂再次手术并植入内固定,住院14天,医疗费为18314.04元;术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此次事故的相关费用,被告口头向原告承诺:待所有损失明确后再一起支付于原告。2012年7月6日,原告住院拆除了2010年治疗时植入的内固定,2012年7月14日出院,医疗费为5197.36元,费用皆为原告自己承担。

  现今原告已治疗完毕,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亦明确,原告便要求被告兑现其之前的承诺,被告竟突然一改和善面孔,置之前的承诺于不顾,拒绝赔偿。此次事故中原告损伤的是右手臂,其日常生活遭受诸多不便与艰难,造成其困扰甚重;其右手臂又受二次损伤,更使其肉体上、精神上的加倍痛苦与折磨,因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2012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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