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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开玩笑将他人推下水后致死行为构成何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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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张明与李俊是好友(两人均已成年),两人经常一起去打球、一起游泳。一天,张明在打球后又约李俊去游泳,两人到了游泳池旁很快换好了衣服,李俊为了逗张明,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推了一把,张明猝不及防掉进了泳池里,没有游便沉了下去,几分钟后,李俊见张明还未上来,才下水去拉。后经鉴定,张明下水后因突发心脏病猝死在水中。

    【分歧】

    对张明的死亡李俊构成何行为,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俊趁张明不在意的时候,故意将其推下水,导致了张明因触水突发心脏病猝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李俊经常与张明一同游泳,知道张明的水性,他根本不会料到,也不可能料到张明会因为下水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水中,故对于张明的死亡李俊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俊经常与张明一同游泳,知道张明的水性,自以为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推他下水不会发生什么意外情况,结果却发生了李俊意料之外的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持第三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应该为张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同意付润琴同志分析本案不构成故意犯罪的意见,但认为本案也不构成过失犯罪,而是意外事件,理由如下:

    首先,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 预见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正确地厘定本案,就是分析确认李俊是否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将朋友张明推下水是否会发生死亡的后果。

    其次,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明了,故人们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做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最后,本律师认为,从概率上来说,意外事件是概率为0或者趋近于0的事件,只有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概率事件,只是概率的高低不同而已。根据案情介绍,张明打球后又约李俊去游泳,张明身体状况应当良好,李俊不可能知道张明有心脏病。通常情况下,游泳池中,一个正常的会游泳的人,如果不是突发疾病,不可能发生风险,只有在水流湍急或者水文环境复杂的江河湖泊中,才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事件,而本案恰恰又是发生在游泳池中。现实生活中,趁人不备将一个会游泳的人推下游泳池,最多也就会发生呛几口水,身体稍有不适的后果而已。因此,李俊最多也就是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的是张明呛几口水的后果,这也正是李俊开玩笑所要达到的结果。李俊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张明因诱发疾病而死亡,可以说,这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为0,绝无仅有的事件,除非是先知先觉,否则是不可能预见,轻言能够预见,是事后诸葛亮的行为,是逆推的结果。是故,李俊的开玩笑将朋友张明推下水后致死的行为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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