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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为赌气烧毁自家房屋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06
【案情】
2011年9月,家住县城桑北镇某村村民彭某(男)与本村卢某(女)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彭某与卢某及其岳父母感情一直不好。2012年12月7日中午,彭某酒后回家发现其妻卢某不在家,便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其妻及岳父母产生不满情绪,强行让其岳父母将卢某叫回来。当天下午,被告人彭某仍不见其妻及岳父母回家,便将柴草抱进屋内,用打火机点燃柴草焚烧房屋,致使夫妻双方刚修建的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及室内的家电等物品全部烧毁,由于群众及时救火,未殃及相连几户村民房屋。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无罪。理由:法律规定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社会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之所以放火是因为家庭纠纷,且焚烧的是自己的房屋,其行为并没有危害到社会经济秩序和国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也没有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使用打火机点燃柴草焚烧房屋,引燃自家房屋形成火灾。虽然由于村民发现及时奋力扑救,从而避免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彭某家并非独门独户,其房子周围还住有其他村民住户,因此,其行为客观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处置时,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与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的财产。如果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要烧掉自己的财物,并无害人之意,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也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房子所在位置并非独门独户,其房子附近还有其他人家,且房屋均为砖木结构,一旦失火必然会迅速的蔓延开来,祸及与其相连的几家住户,因此,他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有: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大很大,即任何已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放火罪。本案中,彭某引燃的是自家房屋,但他明知自己的房屋起火后,风助火苗,势必会蔓延开来,殃及与他家住房相连的邻居,但他置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持放任态度。虽然其放火焚烧的只是自家的房屋及财产,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仅仅是因为邻近村民的及时扑救,才避免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他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受到法律惩处,其主观上是故意放火燃烧房屋,故他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放火罪。
综上所述,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放火的行为,且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故应认定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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