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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如何认定债务人抢夺并撕毁借条的行为?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08
【案情】
2012年11月,柯某因公司运行资金不够,就向朋友赵某借了6万元现金,并当场出具了借条,承诺在半年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本息。2013年4月,柯某打电话给赵某,说要偿还其借款,将赵某约至当地一家茶馆的客房内,并趁对方喝茶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然后当场翻脸声称自己并不欠对方任何借款。赵某一怒之下,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柯某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柯某抢过债权人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柯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柯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柯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抢夺行为,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并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主观上均是故意的行为。两罪的不同点在于: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而抢夺罪是出其不意,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实行行为是对物的“夺”或者“抢”的行为。
第二、我们认为,借条是记载当事人的债权或证明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抢夺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乘人不备,公然抢夺的可移动财物。对财物的理解应延伸为除金钱和动产之外,还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凭证。本案中,借贷双方之间书写的借条,证明了经济往来中,债务人柯某在取得债权人赵某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的处分权,且该财产必须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债务人只不过是暂时的占有,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此向债务人要求返还财产。故被告人柯某在将赵某的借条销毁后,就可以凭借赵某无自己出具的借条,来对抗债权人赵某的权利主张,从而使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实现,最终达到其非法占有赵某借款的目的。因此,柯某抢走借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并无区别,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借条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此维护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其毁损必然削弱甚至灭失债权人依法行使其财产权利的可能性,而柯某抢夺借条并撕毁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必归还该6万元借款,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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