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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如何定性当事人藏匿法院扣押车辆行为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15
【案情】
方某系一个体户,因其欠信用社贷款未还,被信用社告上法院。2011年7月21日法院依法将其价值66700元的货车扣押,停放在人民法院车库里。2011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方某趁夜黑无人之际潜入院内,将货车开走,并藏匿在一破旧厂房内。然后方某打电话给法院,说车被他开出来,要求法院尽快判决。后方某主动交出货车。
【分歧】
本案当中,对于方某为催促法院尽快判决而将自己所以已被法院扣押的货车藏匿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货车已经被法院扣押,事实上法院已经占有了该货车,张某藏匿货车的行为侵犯了法院的占有,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藏匿已经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货车,实际上构成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藏匿了被法院扣押的货车,但是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构成犯罪。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传统理论上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盗窃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对于财物的占有。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行盗窃的行为。本案当中,方某的货车被法院依法扣押,法院实际上占有了该货车。张某利用夜黑无人之际,秘密把货车开走隐匿起来,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方某隐匿货车的目的是催促法院赶紧判决,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方某并不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本罪的对象是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观态度是故意。结合本案,行为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隐匿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对于隐匿的理解应当认为将司法机关已经依法扣押的财产隐藏起来不让司法机关发现。而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本案当中,方某虽然隐藏了货车,但是及时的告诉了法院其目的,并没有实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中的隐匿的行为;其次,由于其及时告诉法院,其行为也没有严重的情节。故,方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犯罪的实质是违法和有责。刑法之所以规定一个行为为犯罪,实际上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符合了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相区别其他法律有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刑法的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因此,我们在实际当中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适用刑法。一个行为如果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本案当中,方某隐匿货车是为了法院尽快判决,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当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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