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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他人后强迫对方给钱如何定性?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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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丽通过微信认识张明后,便与男友王强商量,将张明引诱到宾馆开房,以“色”诈钱。一天,刘丽将张明邀到宾馆,俩人在发生性关系时,王强闯入“捉奸”,对张明进行殴打,并搜到5000元现金及银行卡一张。王强逼迫张明说出银行卡中金额及密码,并胁迫张明到自动取款机取出现金1万元,之后张明被放。

  【分歧】

  对王强和刘丽先以逼迫取得5000元现金,后胁迫从信用卡上强取10000元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强和刘丽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理由是,俩人的犯罪行为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行为表现为被告人以卖淫为诱饵,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张明钱财,该行为构成抢劫罪。后一部分行为则是王强以绑架的方法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一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应以抢劫罪与绑架罪对俩人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强和刘丽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虽然俩人犯罪是持续发生在一个时间段内,但从整体着眼,该行为表现为一个自然延续的过程,此行为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王强和刘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了绑架罪的三种类型,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二是为追求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三是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儿。该案属第一种类型。从客观方面看,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在客观行为方面由两个环节组成,即绑架和勒索财物。前者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并控制他人作为人质;后者则指行为人在绑架的基础上向人质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绑架和勒索财物两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勒索财物是绑架的目的,绑架是勒索财物的支撑。但被绑架的对象和被勒索的对象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该案有张明被扣为人质及被告人非法获取5000元的犯罪事实,但没有要求人质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交付一定财物的犯罪事实。所以,王强和刘丽第二个行为在客观方面不构成绑架罪。

  第二、王强与刘丽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具体到该案中,王强在进入房间后对张明进行殴打,使用了暴力,并将张明身上的现金5000元抢走,并胁迫张明到银行取走银行卡中的1万元钱。王强和刘丽的行为虽然持续发生在一个时间段内,但从整体着眼,该行为表现为一个自然延续的过程,此行为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应与抢劫罪对王某和刘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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