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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25
【案情】
于某家曾经被盗一次,在2005年3月和4月又先后两次被盗,家中连续被盗使于某全家十分恐慌,从此于某平时即在屋内床边准备了防身用的片刀和铁管。某日,于某的邻居王某持手电翻墙进入于某家中行窃,恰巧于某与其内弟刘某在家中。王某站在墙头上时先用手电对着于某家窗户往屋里照,而后跳入于某家院内。后于某、刘某二人供述,王某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用手电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屋跑,并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于某、刘某砸去,于某被砸中倒在地上。同时于某、刘某分别抄起片刀、铁管向外追赶王某,王某跑到外间屋北面隔断的小屋门口,抄起脸盆回击于某、刘某二人。黑暗中,于某持片刀、刘某持铁管与持脸盆的王某在外间屋发生搏斗,直至于某、刘某二人制服并捆住王某,并送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钝器打击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于某、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分歧】
本案中,对于某、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于某、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于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评析】
本律师认为于某、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律师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从上述概念看出,正当防卫的主要特征:一是防卫人的行为是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的行为,其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律师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因此,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判定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方面,是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不能人为的割裂开来。修订后的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同时具备两个因素。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一条件意味着,只有防卫行为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且造成的损害适当,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例中仅仅从形式上去看于某、刘某的行为,是不能正确界定的。被告人于某、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在:(1)被害人王某的盗窃行为可能造成于某的财产损失,而于某、刘某的防卫行为却是针对被害人王某的人身权并造成的死亡结果,可以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属于防卫过当;(2)被告人于某、刘某用准备的铁管、片刀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并在王某入户后逃跑时进行追赶,与王某搏斗。故于某、刘某的防卫手段、强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于某、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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