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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取走财物构成何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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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张三与李四驾车到工厂收购废品铜线,在工厂内过完称后将铜线装上车,张三与李四假装试车后谎称车坏了,要工厂帮忙代租一辆车。租的车到工厂后,张三与李四假装将“坏车”上的铜线移到租的车上(实际上货还在“坏车”上)。事后,A与B谎称去修车并取完钱后来厂里取货,结果逃之夭夭。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人构成盗窃罪。张三和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行为将尚未用钱购买的工厂的铜线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人构成诈骗罪。张三和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使用隐瞒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铜线所有者将铜线装上车,并最后逃之夭夭,构成诈骗罪。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其中第3点中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很明显有隐瞒真相和欺骗的行为存在,他们通过“掉包”的方式把铜线留在了自己的车上,却让铜线所有人误以为铜线仍在自己的监视之下,容易让人误认为是诈骗。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三和李四的诈骗行为并未直接导致铜线所有人交付铜线,其二人的欺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制造机会,使被害人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财物所有权。比如行为人为了窃取店里的商品谎称店里藏有炸弹,趁乱之际窃取手机一部,在该例中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其诈骗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所以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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