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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迷信为手段获得钱财应认定为何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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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丹、吴鹏、罗恩、李贞和吴起相约利用迷信的手段骗取李老太的钱。由刘丹假装神医的孙子,吴鹏通过与他人聊天了解李老太家里的基本情况。之后罗恩假装的路上偶遇李老太,并上前问路,说自己是外地来的,自己的女儿得了疾病,听说这一带又一个姓刘的神医,希望能得到他的帮助,李老太说自己不清楚,这时李贞出现,说自己知道刘神医的位置,但是顾及到位置比较偏,觉得孤男寡女不安全,邀请李老太一起前行,李老太基于好奇便同意了,到达地方之后,刘丹出现,说自己父亲知道他们会来,并且知道他们意图,还交代说前来求医的男子过几日女儿便会好,倒是李老太家里有血光之灾。起初李老太不相信,但听到刘丹转述父亲的话和家里的情况一样,并且家中的确有点不顺,遂相信了他们的话,着急着问有什么破解之法,刘丹说要问过父亲来,转身进去一段时间后出来告诉李老太,需要金钱和金戒子做法,并且说明法做完之后将全部退还给李老太,李老太将自己身上的5060元和一个金戒指交给刘丹,刘丹说还不够,交代李老太回家去取,并且回家的路上不能与他人说话,否则就不灵了。李老太相信了他们的话,待取钱回来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便报警了。

    【分歧】

    在本案中刘丹五人利用李老太迷信的特点,虚构出刘神医能做法消灾的事情从李老太手上获得钱财,对于这种行为该认定为诈骗还是盗窃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丹五人具有以非法占有李老太财务的目的,虚构出李老太家里有血光之灾和刘神医的事情,使李老太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当中并作出了钱财上的处分。因此认为刘丹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丹五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的方式让李老太做出了财产处分,即将钱财留在他们手上自己回家去取剩下的钱财,之后刘丹等人将财务拿走,属于在李老太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的行为,故刘丹五人构成盗窃罪。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刘丹五人利用李老太迷信的特点,虚构出刘神医能做法消灾的事情从李老太手上获得钱财,并说明做法之后原物归还,之后将钱财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简析如下: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三十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本案中,刘丹等人的行为符合第一和第三个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数额较大。本案之所以有争议在于刘丹五人利用李老太迷信的特点,虚构出刘神医能做法消灾的事情从李老太手上获得钱财,并说明做法之后原物归还,之后将钱财拿走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还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

    我认为是属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李老太通过之前刘丹等人的一系列行为已经相信刘丹等人,并且希望通过用自己的钱财进行做法来消除灾害,待做法结束之后将钱财取回,便将钱财“暂时”先放在刘丹那,刘丹等人在李老太回去取钱的时候将钱财拿走并消失,此时李老太并不知道自己的钱财即将被人拿走,认为自己的钱财很安全,这时刘丹等人拿钱的行为应属于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的行为,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现在回到诈骗罪,诈骗罪中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本案中李老太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她知道自己的钱财是用于做什么,如果此时李老太是因为刘丹五人的行为放弃了钱财的所有权,则五人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刘丹五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案子中需要法官利用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两罪之间细微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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