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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误把白糖当砒霜投毒该如何定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13
【案情】
某甲与某乙系邻居,因琐事产生矛盾,甲遂产生毒死乙的念头,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乙吃了该食物后平安无事。
【分歧】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犯罪。从客观上来看,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可能的危险性,故不应从刑法上进行评价,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即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现代刑法规制的对象只应限于人们的行为,而不应当去规制人们的思想。思想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既然,甲实际投放的不是砒霜而是白糖,而白糖产生不了任何把人毒死的危险,那么也就不可能造成任何法益的侵害。这种主观的思想只是一种单纯的“犯意流露”。如若根据主观主义者的理论而直接惩罚这种犯意流露(动机),就等于刑法所规制的对象不仅限于行为,而是扩张到了人们的思想领域了。
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之法益的侵害性。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根本就不可能侵害法益,那么不管行为人的主观如何的邪恶,也不管该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是由何种原因导致出现的,皆不可能被刑法评价为犯罪。因为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与否的基本评价标准,如果一个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那么评价该行为成立犯罪就缺乏客观基础。
在本案中,甲误把白糖当成砒霜去毒杀乙,甲具有犯罪的意图,也具有“投毒”的行为,但关键在于其投下的是白糖,白糖对于乙的生命权不会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所以,在此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并没有遭到任何侵害,不应该认定甲用白糖毒人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也不应该受到刑法的评价,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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