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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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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12月的一天,杨华(化名)驾驶一辆载有走私轿车的大货车欲到外地出卖,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便在杨华后面追赶,并且按警笛示意杨华停下,但是杨华不但不停车,反而占道拦住警车去路,在警车超车的瞬间,两车并行,由于大货车的一个车轮碰到警车侧门,警车被撞翻,有一名警察当场死亡,杨华逃逸,后被抓获。

   【分歧】

    该案到底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华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华构成妨碍公务罪。

   【评析】

    本律师对三种意见均持异议,本律师认为杨华在本案中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主观方面,杨华对事故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杨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结果而仍实施该行为,放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听之任之,警车发生事故与否并不在他的考虑范围之内,这也符合了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同时又造成了一名警察死亡的事实,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虽然在警方追赶杨华而杨华以占道的方式阻止警方执行公务是一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且情节也比较严重,已经构成了妨碍公务罪,但是同时也构成了间接的故意杀人罪,应该认定为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的理论,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具体到本案即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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