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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一男子捡卡后取走巨款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22
【案情】
2012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唐号在全州镇北门大圆旁移动公司自助缴费机处缴手机话费时捡到陈明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陈明的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唐号利用陈明的出生年月日作为密码,分别在全州县湘山小筑旁的邮政储蓄银行和武装部旁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共取走陈明三张银行卡内的存款人民币15400元。当晚,被告人唐号正在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及银行卡等物品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唐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号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赃物已追缴,未给失主造成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唐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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