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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店员不备调包谋财构成何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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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10月5日,张某携带好软包中华牌假香,来到某个体南货店,对店员说要买一条软包中华香烟,店员便拿了一条递给张某,张某又称还要一条芙蓉王香烟,当店员转身取烟时,张某将备好的假中华烟迅速与柜台上的真中华烟调包,之后,张某假借与店员商谈烟价之机,借口说烟价太高不买离去。

  【分歧】

  对张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了什么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假换真的欺骗手段,由被害人主动交与张某,从而骗取财物,故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一是、店员将烟交给张某,仅是将香烟提供给张某查看与选择,以便其决定是否购买,并非因为受骗而自愿将香烟无偿给予张某,在此阶段,无论是在手中查看,还是放在柜台上查看,香烟均还在店员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并未发生占有的转移。张某乘店员转身之机以假换真的“调包”,完全是张某秘密窃取而不是骗取。

  二是、张某声称买烟,以及以假换真,从性质上看,可以当作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这种虚假欺骗手段,并不是要让店员信以为真并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用来迷惑、干扰店员的注意力,以便从中窃取,这种弄虚作假的欺骗,不是诈骗意义上的骗。

  三是、从欺骗与占有财物的时间关系上来看,诈骗行为是先实施欺骗行为,而后基于欺骗骗得财物,即先欺骗后占有。而该案中,谎称买烟的欺骗行为并没有导致被害人将烟给予张某,只是使财物与张某之间的距离变近了,方便行窃,因此,最初的欺骗未产生占有财物的效果。随后张某实施了乘人不备的秘密、以假换真的行为,即对店员而言,该行为表象是张某先占有真香烟,拿出假香烟欺骗店员。所以从时间关系上看,是张某先占有了财物,然后再欺骗,使店员不知道烟已经被调包,而张某却可以从容离开。所以,该案的欺骗与占有关系在时间顺序上也不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

  综上所述,张某的欺骗只是方便了张某盗窃行为的实施和盗窃后的安全撤离,并没有产生让店员信以为真的“自愿”交出财物的处分行为,南货店财物受损,完全是张某的秘密窃取行为所致,故张某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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