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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机动车是否属于遗忘物?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24
【案情】
2010年8月21日22时,黎某驾驶一辆轿车回家。因黎某醉酒,将车停放在其住处附近公路的行车道上,未关车门、未拔钥匙就回家睡觉。23时,廖某经过此地时,发现该轿车,未关车门及拔车钥匙,车中无人。约一小时后,廖某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即趁无人之机将车开走,并使用了车内的手机和钱。为了便利其使用,廖某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8月22日早晨,黎某醒后发现车辆丢失随即报案。后廖某被公安抓获。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车门未关,钥匙未拔,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所以该车辆是遗忘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主观上并没有将该车遗忘,其醉酒行为,只是使其对车辆的控制力减弱,如果廖某不实施盗窃行为,黎某完全能够恢复对车辆的控制。因此,涉案的机动车不属于遗忘物,廖某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车不属于遗忘物,廖某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该车不属于遗忘物,其理由不能简单的以被害人的主观意识来判断,要判断该车辆是否属于遗忘物,要全面、客观的结合案情,从理论角度加以精辟分析。
二、对“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现今我国刑法界对两者的区分普遍采用相异说,而相异说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持该观点的人还对两者的区别加以概括,因此,“遗失物”不是“遗忘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而在该案中,该车辆不可能是遗失物,也不可能是遗忘物。
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该案中,廖某将车开走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从此行为来看,廖某主观上有盗取该车辆的目的,客观上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在本案中,别人的车辆放在马路上或其它地方,以一般常识来说,不可能拾得该物,车主也不可能遗忘。因此,该案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目的是将该车辆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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