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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同伙伤人构成抢劫罪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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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乙二人经商量一同到集贸市场偷盗,当甲某偷到丙3000元后离开时即被发觉,甲乙二人赶紧逃跑,丙紧追,不一会儿乙被追上,甲某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丙的腹部捅伤,甲乙二人乘机逃脱。数日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二人在共同盗窃丙的过程中使用暴力,且甲某是为了乙的利益而使用暴力,乙的行为应随甲的行为转化,故应对乙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在盗窃后被发觉时并未对丙使用暴力,不应对甲使用暴力的行为负责,对其仍应定为盗窃罪。

  【律师评析】

  甲乙二人在共同盗窃中为抗拒抓捕,并不是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更不是二人的共同行为,而仅仅是甲某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事先未经二人商量,虽是甲某为了乙某的利益而实施的,但捅伤丙并不是乙某的意思,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乙不应对转化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对乙只应定盗窃罪。甲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过限行为,其应独自对该行为负责,即甲和乙在盗窃时是共同犯罪,均构成盗窃罪,但同时甲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已单独转化为抢劫,对其应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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