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刑事犯罪辩护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15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