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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特留份制度的特征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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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才享有特留份权利,在继承开始前,并无现实的特留份。因为继承人为何人,在继承开始前尚处于变动之中,特留份的具体数额更是无法确定。

    (二)法定继承人身份是享有特留份的充要条件,而不论其财产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非法定继承人不能享有特留份,法定继承人丧失或抛弃继承权的也不再享有特留份。

    (三)特留份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被继承人将财产以何种形式遗留给特留权利人,由其自由决定。

    (四)特留份权利不得因遗赠或遗嘱指定而被剥夺,任何以遗赠或遗嘱指定而规避法律的行为均为无效,受遗赠人或遗嘱指定人理应返还部分或全部已取得的遗产以满足特留份之需。

    (五)特留份比例依法律明文规定,除法定事由出现外,任何人无权更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