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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借款人不明确怎么起诉?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19
【案情】
2015年12月20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37000元。但其出示的借条落款人却是丙。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实体上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程序上驳回甲的起诉。
【律师评析】
律师赞同第一种意见。
一是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被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被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本案有明确被告乙、有具体诉讼请求、属法院管辖,符合立案条件。实体处理中针对的是“借条”能否证实乙借款的问题,是实体的问题,而非程序问题。
二是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本案中的借条虽有潜在的证实乙借款可能性,但它毕竞目前不能证实乙借款,甲认为乙为借款人的事实不能被证实,符合驳回诉讼请求的条件。
三是关于是否需保留甲诉权的问题。1.本案中的“借条”不足于证明乙借款, 仅凭借条甲不能胜诉,亦即不存在丧失诉权问题;2.如果甲有新的证据,能有乙的手印与借条手印相印证,或有乙的字迹相对照,或者乙出现,举证责任由乙承担,可推定欠条为乙所写,借款属实;这一切均建立在新的证据基础上,依据新的证据,可行使诉权,不存在甲丧失诉权的问题,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矛盾。为此,认为,不存在为甲保留诉权的问题。四是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告错乙的问题。本案中借条是丙,甲主张乙即为丙,但其现所举示的证据未能证实这一事实;告谁是甲的选择权,甲很有可能任意指认 “何某”、“易某”为丙,而裁判甲胜诉,裁判风险太大。本案实质是需证实谁为丙、谁以丙为名借钱的实体问题,而非告没告错乙的程序问题,事实上丙根本属于查无此人状况,而乙一直未能联系上。为此,认为本案不存在告没告错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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