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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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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3年7月某日,乙将摩托车寄放在甲家,第二天,乙去甲家骑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已不知去向,甲亦不能说明摩托车的去向,乙便向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报案,确认摩托车被盗,且至今未破案。汉寿县公安局毛家滩派出所询问双方时,双方均认为摩托车的价值为约10000多元。

  【案件焦点】

  甲是否应当就其无偿保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无偿保管合同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甲未到庭,不能证明自己尽了保管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故由甲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二审法院在甲到庭的情况下,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按责任分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到底是否应当按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无偿保管合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如果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就推定其有重大过失。在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重大过失,就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过失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故二审法院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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