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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婚约缔结不成彩礼返还中“四金”属于彩礼还是赠与?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4-28
【案情】
2014年3月9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经媒人介绍认识并按照习俗订婚,付给乙及其父母6.8万元彩礼、2万元恩娘礼。乙父母点钱后当场回给甲8000元买烟抽。2014年3月19日,甲家办成事饭,甲父母给乙改口喊爸妈红包5800元,乙父母给原告甲改口喊爸妈红包4200元。第二天,甲带乙购买“四金”花费17880元。后乙因与甲共同生活期间发生摩擦,回娘家居住。双方家庭多次协商彩礼返还问题,未果。于是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0000元,上门礼3000元、双方喊对方父母礼金的差额1600元和返还买“四金”17800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以婚约为由收受原告的礼金,属无法律依据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予以返还。恩娘礼其本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原告方给予被告乙的改口礼、被告方给予原告甲的改口礼以及原告甲为被告乙购买的“四金” 首饰系属赠与,不在返还的范围内,故判决被告方返还彩礼30000元。
二审改判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30000元及“四金”17880元。
【评析】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男方给予女方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俗称“四金”)属于彩礼还是赠与。彩礼,也称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聘金、礼金,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嫁习俗的延续。礼金包含的应有之义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在法律上是指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强调的是无偿性。对于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赠与,主要是看给付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彩礼是基于婚约、民间习俗和结婚而给付。如在吃订婚饭或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为结婚给付现金以及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而恋爱男女朋友间相互交往中所给予的财物,无论是给对方还是给对方的父母见面礼等,应属于赠与性质。因此,一审将“四金”认定为赠与不妥,故二审将“四金”认定为彩礼予以改判并要求女方返还。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也是一种婚嫁习俗,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者离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近年来,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约70 件。在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最终归结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二个层面是如果需要返还,如何确定返还数额?首先需要厘清彩礼的范围。虽然订婚习俗各地不完全一样,但男方在订婚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礼金、恩娘礼、购买“四金”、改口礼、打发礼和为订婚支付的必要开支(酒席)等。在司法实践中,礼金属于彩礼范畴没有异议。恩娘礼是为了感谢女方父母将养育多年的女儿嫁给男方给予的礼金,其本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打发礼因是男方给予女方亲戚的,一般因主体不适格不予支持。改口礼,多为礼节性交往的赠与,且是双方父母互相赠给对方子女的。婚宴酒席属于一方为缔结婚姻与另一方进行的共同消费,一般不纳入彩礼范围。二是返还数额。在确定返还数额上,法官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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