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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互联网+”催生劳动关系新烦恼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6-12
司机应该率先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如何强化司机的权益保证也是与会律师们热议的焦点。司机自身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不清是根本。为此。明确合同内容以及提出自己合理的意见。目前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虽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能够局部适用于专车司机的权益,但是维护力度明显不充分。为此,律师们也向有关部门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制定出相应的规范,对专车司机权益予以保证。
保守的劳动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不确定、服务对象的多元化等诸多因素都使得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有所转变。为此,随着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全国律协劳委会的律师们就网络时代下的新型劳动关系进行了热烈讨论。
互联网催生新型劳动关系
约定岗位为代驾司机。案例:孙某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合作协议。孙某提起仲裁,2014年3月。要求公司返还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弥补金等。仲裁判决认为孙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诉至法院,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一审法院采用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代驾合作协议,公司提供代驾信息,孙某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公司从孙某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采纳了孙某的诉求。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出现了新型的劳动关系,分析:对于新型的互联网平台而言。与激进工业时代的劳动关系相比,有这样的三大特点。
员工个人角度而言,第一。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与其客户的角色可以进行对调,每一名员工可能是用人公司的客户,而客户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用人单位来看,第二。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是掌控信息技术的知识劳动者,与传统的产业工人相比,知识劳动者的自主性既是发明性劳动的必要基础,也是用人单位管理的主要挑战。互联网+企业更多强调知识劳动者的职业忠诚和专业忠诚。企业最大的财富不是使用多少人而是能够使用多少人。
劳动合同角度来看,第三。互联网+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正在增加。苹果公司把低利润的制造局部外包给富士康,专车软件公司不再养车,而要求司机自己带车。相反,激进产业企业则会承担更多的人力本钱,竞争力远远低于“互联网+企业。
专车司机”权益存诸多疑问
求职过程中,案例:王某待业在家。突然发现一家专车公司的司机招聘广告,其提供的待遇为:底薪2000元+服务奖1000元+平安奖400元+全勤奖500元+加班津贴500元+停车补贴700元。其中对取得全勤奖500元的要求是司机每天6∶309∶0017∶3022∶00必需上线在岗,一周六天工作制。王某觉得挺适合自己,于是就应聘到该公司。后因工资争议,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王某为其提供服务属实,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仲裁委结合王某的工作特点及性质。支持了王某的相关请求。
打车软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风行,分析:从2012年起。成为互联网领域内备受关注的软件之一。与此同时,打车软件的风行也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乘客权益保证、司机与打车软件公司的劳务纠纷等等。实践中,打车软件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受到不少律师们关注。
打车软件公司与司机之间可以存在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第一,依照《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打车软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确保司机能够有效地利用打车软件接客;第二,司机交一定的佣金购买服务,如今的专车市场,司机一般需要交30006000元不等的佣金给打车软件公司,从而购买相应的服务;第三,乘客在用打车软件将打车费用交到平台后,打车软件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司机劳动报酬。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不少打车软件公司并非直接与专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挂靠在其他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上。这样一来就导致专车市场的准入门槛降低,专车司机的技术整齐不齐。同时,公司与专车司机这种未明确的劳务关系没有受到规制,现实过程存在较大的风险。与会律师认为,为了防止上述风险发生,需要规范与专车司机签订合同的打车软件公司的行为,审查其经营资质,规范打车软件公司的市场运作。另外,对于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司机而言,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引入此类服务时,打车软件公司要对司机进行相应的资质审查,如司机的驾龄、违规情况等等,通过这些要素的审查,确保司机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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