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以案说法 > 刑事

寻衅滋事的量刑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不得判缓刑?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6-28

分享到:

  一、寻衅滋事的量刑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寻衅滋事罪不得缓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www.asky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