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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发油脂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律师  时间: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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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作者根据当庭即兴发表内容所整理,该辩护词当庭引起巨大反响,文章与当庭内容有一定出入。)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许海华的委托,担任许海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人。经过这两天的审理,我心中一直特别纠结,我首先声明,以下的辩护意见丝毫无意挑战各位的权威,只是站在法律共同体的角度,把我心中的疑问说出来,与在座各位商榷。我只有五个方面的疑问:

一、关于犯罪故意。西方有位法学家说过:“当违法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守法所带来利益的100%时,就有人铤而走险了。”而本案中在座的各位被告,均是通过正规的招工程序投送简历、经过面试、筛选而进入山东博发油脂广东(广州)分公司工作的。他们所领取的是微薄的工资,他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普通劳动者,他们所期待的,是以自己的双手,付出劳动获取报酬,以维持自己及家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他们没有获取高额利润,他们无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没有贪利的犯罪故意,更没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要求必须是明知,而且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而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不可能会为那每个月两三千块钱的微薄工资而去铤而走险,故意触犯法律,这个不值得。且根据公诉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够清晰无误的证明在座各位被告是存在这样一种明知的犯罪故意的。仅凭公安机关在立案阶段向山东省银监会发出的《关于协助对经营行为进行性质认定的函》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即便是公安机关这样的专业犯罪侦查机构都无法准确判断,山东博发所实施的借贷行为确定无疑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我们却何以要求这些仅仅以“派发传单、带领客户来公司”这样简单劳动来换取基本生活费用的被告人们,能够准确判断这是犯罪行为呢?!我们无法想象,如果这些被告人们都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会去从事派发传单这样的简单劳动!我们也无法期待,这些只会简单劳动的被告人们,能够做出超越公安机关的专业判断——“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这个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期待范围,他们能够做出这样判断的可能性,是零!但是,他们今天却都坐在了被告席上,并且,要因为自己的踏实劳动,付出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关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在座的被告人并没有在明知犯罪行为的前提下,积极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他们的故意只是按公司的要求实施派发传单,向他人介绍公司,积极争取客户来公司的行为,即便是签署民间借贷合同在他们看来也都是国家政策鼓励的合法的民间金融行为,很多被告甚至认为这是送给亲友的高回报理财机会。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他们的主观上最多只能算作是存在过失,甚至连过失都不存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必须是故意犯罪,没有犯罪故意,即便是犯罪过失也不可能构成本罪。

三、关于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基本的法学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故意不同,甚至是过失均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直至今天的刑法学课本上,仍旧沿用着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说“甲乙二人相约盗窃,甲望风,已进入房间后,发现女主人正在熟睡,便实施了强奸的行为,而甲乙只能在盗窃的范围内构成共犯。”难道甲在望风时就必须预见到“女主人在熟睡”,“甲会实施强奸行为”吗?如果这样要求,则是相当的不可思议了。在本案中即如是,对于一群连何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不知道的被告来说,何以要求他们可以准确判断,或者预见这个派发传单、约客户回公司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呢?!而且,何以判断他们的明知呢?!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他们不可能存在与郭书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故意。

四、关于过错。今天在座的被告人,大多都已经表示痛改前非,积极悔过,道歉,认错了。可是我一直在想,他们究竟错在哪里了呢?相信一个已经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设立的、且已存续运作了数年的,庞大的山东博发油脂公司合法,这个有错吗?!相信一个人大代表所说的话,所做的承诺,这个有错吗?!还是相信勤劳守法,用自己的劳动与汗水换取报酬,维持简单的生活有错呢?!山东博发油脂公司,已建立数年,具备庞大的规模,而且其董事长郭书安是当地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在面对国家时,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在面对群众时,是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的。难道信任国家、信任国家权力机关、信任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大代表有错吗?!客观的说,在本案中,对已被剥夺人身自由近一年的30余名被告而言,他们触犯法律,就是因为他们对国家、对法律、对公正的信任,就是因为他们相信,朴实的生活,勤劳的工作是合理合法的,这个才是他们今天坐到被告席上的根本因由,也是他们在本案中最大的过错!难道这个真是过错吗?!

五、关于社会影响。我早已经与我的委托人许海华说过了,这个案件,因为他们已经被关了那么久,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不可能判决他们无罪,如果能给他们判个缓刑,就已经是十分成功的了。没错!因为公安人员、公诉人、法官都要看到本案有巨大的社会影响,有那么多的人,甚至是老人的钱冒着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对于我们党来说,稳定就是重中之重。但是,难道对于本案所做的有罪判决,意味着什么,就不应当被关注到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摸着石头过河的今天,我们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允许跌倒,允许摔跤,一个国家的过错,我们尚且可以体谅,可以包容,为什么对于本案并没有任何过错的被告人,我们就非要将他们绳之以法呢?!如果,这群勤劳工作,自给自足的普通劳动者被判处刑罚,那么受影响的,则远远不止这30几个家庭,百十来号人,甚至他们周围的人,甚至所有了解本案案情的人……。我们国家的法治,习近平主席自上任以来一直在倡导的法治,广东省积极推进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一县(区)一法律顾问室,所有旨在教晓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普法计划,让政府官员懂法遵法执法守法依法行政的努力,都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受到伤害的还远远不止这些,这些因为勤劳工作而被判刑的被告人们,我们还是否有资格要求他们继续遵纪守法?有罪判决,如何让他们面对未来的价值选择?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均将改变,可能会受到影响的,还有生活在他们周围的人们。一纸有罪判决,也将会毁掉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信任,那么,在社会信任本就缺失的今天,我们还可以信任谁呢?还有什么是可以安全信任的呢?!信任是错吗?!信任有罪吗?!短暂的稳定,必须要以未来长期社会信任的缺失,为社会增加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来换取吗?为什么我们不可以以严惩罪魁祸首,全力以山东博发油脂公司财产拍卖挽回被害人损失这样简单而直接的方式,来平息不稳定的风险呢?

最后,我仅以一名法律人学习法律的初衷,以与众多法律人选择法律、选择献身正义事业的激情与热情,恳请合议庭,对本案30多名被告人、对许海华,综合其实际案情,酌情做出无罪判决。

拜谢。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陈一天律师

2016年3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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