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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力供给侧要求法院审判工作更专更精——陈一天律师发表于南方杂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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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力供给侧要求法院审判工作更专更精

■陈一天

  2016年8月8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揭牌。破产审判庭的成立,被认为“是广东法院深入推进审判执行体制改革、加速破解执行难的重大举措,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那么,企业破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

  要理解企业破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首先要理解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破产,什么样的企业应当破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规范,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企业法人有前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在债权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形下,可由债务人主动提出对企业进行重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企业存在前述情形的,均可依债权人或债务人(即企业自身)的申请进入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当然有通过破产清算逃避债责的可能性,但是我国的破产程序对于发生在破产程序前后的企业经营行为的效力,做了一定的限制,并且对于破产企业的经营者在破产后的企业任职情况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止、降低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逃避债责。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其根本的目的还是通过畅通经营不善企业的退出机制,保障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破产企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广东省身处改革开放的潮头,而企业破产案件呈现出分布不均衡的热点,随着经济下行、用工成本提升等因素,大量的民营、合资企业,甚至是为数不少的省市属国企,存在存量调整、优化投资的需求。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度的出台,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并最终达到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为专业化与精细化的要求。

  设立破产审判庭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进一步强化企业有序退出意识,加大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保障力度;第二,统一破产案件审判标准,整合司法资源;第三,建立一支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破产案件审判法官队伍;第四,通过破产案件的集中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目标;第五,在国际社会中树立中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的新形象。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设立的破产审判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顺应了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要求,在客观上也将满足破产案件审判的司法实践对于专业化程度的发展需要。

◎作者系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