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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可单独出售吗,90%的夫妻不知道!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律师  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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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单独出售,可以说90%的夫妻都很不能给出准确的答案。这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形来综合判断:其一是房地产是否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二是购买人是否基于善意取得,今天法律顾问工作室为您精选两个小案例,让你明白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是否可以出售:

案例一

      张兵与李梅为夫妻,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但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妻子李梅一人名下。2009年李梅与第三人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蒋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蒋某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因房地产市场暴涨,张兵与李梅觉得房子卖亏了,突然想起,卖房子的时候,只有妻子李梅一个人在买卖契约上签字,而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梅无权单独处分。基于此,张兵遂以签订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提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屋登记在李梅一人名下,买房人蒋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否为张兵和李梅共同所有,其购买行为是善意的,蒋某已经按市场价格支付了对价,应当认定蒋某为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蒋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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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陈女士与肖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一套,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事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陈女士离家出走,而肖先生则到法院起诉陈女士申请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陈女士得知肖先生已经把他们共同购买的房子卖给了他的弟弟。于是陈女士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陈女士离家出走的情况下,肖先生出卖房屋,没有与陈女士商议,而肖先生的弟弟在购买这套房屋时,又明知陈女士离家出走的事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陈女士与肖先生是夫妻关系,而这套房屋作为家庭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果要进行处分,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未得到对方的许可就出售就是无权处分。而肖先生的弟弟明知肖先生没有经过陈女士同意出卖房屋而购买,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不能善意取得这套房屋。所以买卖合同无效,肖先生的弟弟应当返还房屋。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当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一方除有另一方明确的授权之外,无权出售夫妻共同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