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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又出人命了!常州95后单身妈妈酒后骑车,致3岁女儿身亡!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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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女子陆某今年22岁,是一名单身妈妈。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陆某跟3男一女一起在一家饭店吃饭。其间,陆某喝了不少酒。晚饭结束时,已是次日凌晨一点多。

  陆某不顾自己喝了酒,依然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而且车上还带着她3岁的女儿。在回家途中,陆某没有看清楚路况,骑着电动车一头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大卡车上,母女俩当场倒地受伤。其中,女儿小玲受伤严重,虽送医院抢救,但最终仍不幸身亡。后经鉴定,陆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8.2毫克/毫升,已达到严重醉酒状态。

    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卡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陆某将大卡车所在单位、大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获赔38万余元。

  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后,陆某又将当天跟她一起喝酒的4位朋友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4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26万余元。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状告同桌共饮人案子。

       陆某认为,4名被告作为同桌共饮人员,在她醉酒后没有照顾她并安全护送回家,也没有对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劝阻,最终导致她的女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4名被告对她女儿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酒驾出事告酒友?早有先例!

  今年4月,桂林市灵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意外死亡案。男子陈某去年9月与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因为醉酒导致视线模糊,他骑着摩托车追尾了一辆路边临时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送医抢救后,陈某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检验结果表明陈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43.58mg/100ml。家属认为,是由于朋友的劝酒导致陈某喝醉,对陈某离开时的酒后驾车行为他们也没有加以劝阻,因此一纸诉状将当天同桌饮酒的另外两人告上了法庭。陈某家属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合计12万元。


 

同桌共饮,4种情况要担责

1、强迫性劝酒。以“激将法”迫使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例如直到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饮酒,在喝酒会诱发疾病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在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情况下,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未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如未曾劝阻醉酒者的酒后驾车行为,一旦发生车祸等损害,劝酒者同样会被追究民事责任。

 
 
来源:卓易法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