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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摔倒致九级伤残!谁要担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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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孩子获得幸福的港湾,

学校是孩子获得知识的殿堂。

但是,

对于未成年的学生来说,

他们在学校不小心受伤,

因伤而产生的费用,

究竟应由谁负责呢?

 

玩过头!课间玩耍致九级伤残!

 

2014年,12岁的小齐正在一所中学读初一。一天上午课间休息,小齐与同学在教室内并排走时碰到了座椅。这一下可撞得不轻,小齐被撞地往后倒去,还顺势拉住身边的同学,同学不小心就坐到了小齐身上。

当时小齐并不觉得难受。但没过多久,小齐感觉很是疼痛,于是报告老师,老师立即通知小齐的父母来校。

当天,小齐就被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了半个多月才出院。之后的复诊中,小齐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被诊断为“左股骨缺血坏死”。伤残鉴定显示,小齐为九级伤残。

 

万万没想到,

只是摔了一跤,

后果如此严重。

 

学校、保险公司被告上法院

 

在与校方协商未果后,小齐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补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19万元,学校申请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学校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并非上课时间,学校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小齐已是初中生,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基本判断及认识,事故因其与他人搭肩耍闹而起,学校对此并无过错,故小齐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怎么判?

 

近日,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小齐事发时只有12岁,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客观地说,小齐作为在校学生,于课间休息时不慎撞到课桌而摔倒受伤,事件本身具有偶发性、突发性。

对于其不慎撞到桌子后摔倒受伤这一后果,对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并不存在应当特别加以预见和注意的地方。

事后学校也及时联系了小齐的家长,并采取了有效措施,未导致小齐身体受损的不良后果加重。

因此,综合案情,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所以小齐诉请学校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理据不充分。

 

既然校方无不当行为,

那么就不需要赔偿了?

事实并非如此...

 

小齐为在校生,其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在校期间,且学校应对学生更加注重加强安全教育,从而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虽对小齐不负直接赔偿责任,但对于他的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法院核定小齐的损失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5万元,酌定学校向小齐补偿13.3万元。

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中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的12万元的赔偿限额内承担向小齐赔偿12万的赔偿责任。剩余的1.3万元补偿款,则由学校补偿,并可从其垫付款项中抵扣。

●保险公司应在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给小齐,即最后学校需赔偿1.3万元给小齐,驳回小齐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保险公司已提出上诉,案件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什么是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就是给学生的再一重保险,是指在学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或学生自身行为导致在学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的保险赔偿。也就是说,当学生在校期间或者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时发生意外,即使校方没有责任,也能获得一定赔偿。

 

南法君温馨提示:

学生在校期间应提高安全意识,

校方应做好统一教育、管理!

共同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来源:南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