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以案说法 > 民事

病人因得感冒在医院去世,谁该担责呢?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1-27

分享到:

先是被村卫生室诊断为“感冒”,后又被省级医院按“肺炎”给予治疗,谁料第二天患者竟然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人无法接受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认为医院失职导致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遂将某省级医院告上法庭。

 

 

得感冒去世?家人不能接受


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孔菲菲因自感不适到村卫生室就诊,被诊断为“感冒”,在村卫生室输液治疗第5天的晚上,病情加重,遂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某省级医院急诊室就诊。经拍片显示存在肺炎,医生给予口服药物治疗。

可谁想,第二天一早,家人就发现孔菲菲的意识已经不清醒,随即他们拨打了120送附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孔菲菲离世。随后,孔菲菲所在区的卫生部门委托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孔菲菲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致死。孔菲菲去世后,其亲属章翼翼等认为,患者到某省级医院急诊室就诊时,病情严重,但由于被告医生未尽到必要的诊断义务,导致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经抢救无效去世,孔菲菲的三名亲属遂将某省级医院告上了法庭。

 

 

鉴定结果:医院存在过失


本案经原告申请,法院技术室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某省级医院针对孔菲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其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为:某省级医院针对孔菲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孔菲菲的死亡根本原因是其所患严重的病毒性心肌炎及其并发的心源性猝死,直接死亡原因是循环、呼吸衰竭,该过失与孔菲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以1-10%为宜。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9.6万元


据本案审判长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选择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某省级医院在对患者孔菲菲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错与孔菲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章翼翼等要求被告某省级医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的过错参与度,按10%的比例计算原告的相关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省级医院赔偿原告章翼翼等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6万余元。


 

END

本文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