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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夫妻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要负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5-29
人冲动的时候果然很可怕,但最可怕的不是吵架时的赌气和威胁,而是弄巧成拙,一方真的失去了生命。这个时候,一方不仅仅要面对失去爱人的痛苦,甚至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最近广东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小马是博罗县某KTV常客,而死者小丽是该KTV服务员,事发前两人已认识一月有余。2016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小马与刁某、付某、朱某等几名老乡再次来到该KTV消费。期间,小丽如往常一样陪同他们唱歌喝酒,几人共饮啤酒4打。次日0时40分左右,小马等人提议外出吃夜宵,小丽同意并一同前往。于是,小马开车,小丽坐在副驾驶位置,一同前去。 “小丽当晚喝了很多啤酒,上车后不久她就要我给她买一块600多元的手表。我就说给她500元行不行,她不同意就跟我争吵了几句,还扬言要跳车。我刹车减速,以为她是开玩笑便继续驾驶车辆,没想到她真的跳下去了。”被告人小马讲述事发经过。小丽跳车后被小马立即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马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小丽发生争吵,在明知小丽扬言要跳车后,未采取立即停车等紧急有效措施,而驾车继续行驶,最终小丽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决小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在此案中,当事人承担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实践中也有案例是当一方自杀时,另一方在场而故意不予救助,比如下面的这几个案例: 宋福某杀妻案 某晚,被告人宋福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撕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某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福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福某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李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自缢。宋听到凳子倒地的声音,发现李自缢,便到一里外自己的父母家中叫人,当其父母家的人来到后,李已经身亡。 对于此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某负有救助其妻李某的特定义务,而放任李自缢身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判处被告人宋福某有期徒刑4年。宋福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无罪。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春某杀妻案 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居民王春某与妻子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妻子气愤中跳进了污水河寻短见。王春某见状也跳进河中劝说,妻子不从,王春某随即独自回到岸上扬长而去。随后,王春某先到亲戚家讲了妻子跳河的事,又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当公安民警和他的亲戚赶到污水河边时,时间已经过了近一个小时,妻子已经死亡。 2001年8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某与其妻是合法夫妻关系,负有特定义务,妻子在河中,被告人王春某明知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王春某有期徒刑6年。 【观点】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表明了夫妻之间相互给予生活帮助和照顾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的内容当然包括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因此,在夫妻一方面临死亡威胁时,应当确认另一方具有给予救助的义务。从普通百姓的认知层面、道德层面上来讲,如此理解和认定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法律“常识、常情、常例”。从而,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可以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这是我国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作为义务根据的解释理论(方法与途径)。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