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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塑料紫菜”的18名涉案者已被抓,造谣、传谣者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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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机关抓获了18名制造、传播“塑料紫菜”谣言以及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人员。

 

 

   今年2月,“塑料紫菜”谣言在网下及网络群组、微博、视频网站中传播,形成网络舆论热点,给福建等地紫菜生产销售企业、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

 

  “塑料紫菜”谣言冲击波

 

  今年2月17日,福建晋江“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志江收到同事转来的一条视频。视频中有人将紫菜泡水撕扯,继而用火烧,称该品牌的紫菜很难扯断,点燃后还有刺鼻的味道,是“塑料做的”。

 

  “短短一周时间内,便有20多个不同版本的‘塑料紫菜’视频在网上爆发式传播。仅涉及‘阿一波’品牌的视频就有5个。”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陈晓山对记者说。

 

  “塑料紫菜”谣言出现后,“阿一波”公司安排3个小组专门接听电话,李志江本人更是在2天时间里接了上千个电话,但仍然无力阻止谣言在网络上呈几何式扩散。

 

   从2月17日至3月28日,黑龙江、广西、甘肃等地多家超市下架“阿一波”产品,18家经销商退货,退货金额达468万余元。

 

  短时间内,谣言冲击波从消费者、超市、经销商、加工厂一路迅速传至养殖户,相关产业链受到打击。

 

  福建泉州南安市的紫菜养殖户李强荣表示,近10年来紫菜价格波动不大,基本上在1万元/吨左右,很少有滞销,但“塑料紫菜”谣言出来后,原料收购价格从8万元/吨降到不足5万元/吨。“即便价格腰斩,我的合作社还有18吨紫菜没卖出去。”李强荣说。

 

  公安介入抓获造谣者

 

  为维护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迅速部署福建、天津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晋江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分赴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广西贵港、福建福州和厦门、山东东营、辽宁辽阳等地对涉案谣言视频进行侦查。

 

  截至目前,福建、天津、四川、甘肃、青海等地公安机关抓获拍摄谣言视频实施敲诈勒索人员5名,制造“塑料紫菜”谣言人员5名,传播谣言信息人员8名,“塑料紫菜”谣言快速散播的趋势得到有力遏制。

 

  食品安全网络谣言背后真相

 

  “塑料紫菜”谣言因何而起?记者日前在晋江市看守所采访了制谣传谣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祥。

 

  起初,王某祥因在吃馄饨时认为自己吃到了“塑料做的假紫菜”,便联系生产企业进行维权。

 

  “在沟通过程中,我起了贪念,想要赔偿。”王某祥说,为了能要上高价,他指挥自己的员工拍摄“塑料紫菜”视频并上传到网络,同时威胁生产企业,要是不给钱解决,他将继续在网上大量转发。最终,企业迫于压力,不得已向其转账了5.3万元试图平息事端。

 

  “紫菜本身是一种非常健康的食品,韧性较好,但内地一些民众并不了解紫菜与塑料在物理、化学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别。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造谣,不明真相的人纷纷跟着转发。”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原副所长吴成业说。

 

  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张宏业介绍,目前在网上传播食品安全谣言的人一部分是为博取眼球、赚取热度,置科学常识和实际情况于不顾,偷换概念、歪曲事实,也有极个别人是为谋取不法利益等目的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售食品编造谣言,有意抹黑。

 

  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杨剑扬表示,一些造谣者善于使用吸引眼球的语言和图片,满足受众猎奇心理。

 

  记者调查发现,造谣者利用夸张、歪曲的加工手段,模糊事实,频繁使用“有毒”“致癌”“致死”等刺激性语言。此类谣言因为与事实真相“鱼龙混杂”,较难甄别,也不易取证,辟谣难度较大。

 

  还有一些是旧闻翻炒,刻意抹黑。造谣者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为背景,将过去发生的事情掐头去尾改头换面,改变日期或将日期模糊或删除,误导公众。

 

  有些造谣者对影视片段进行配音配文,制成戏谑嘲讽的图片视频,抓住年轻群体猎奇心理重的特点,形成裂变式传播。

 

  此类谣言的危害比较隐蔽,看似无伤大雅,但在“笑点”的提炼过程中,改编事实,打趣调侃主流观念,形成消极负面的认知惯性,后续效应很长时间都难以消除,且一旦出现类似事件,还会再次成为传播热点。

 

造谣、传谣者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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