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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伴娘:“狂欢”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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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日,一条“疑似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传播,长达51秒的视频显示,车内,两名男子分别坐在伴娘身边,对其袭胸并疑似掀裙,女子不断喊叫、咬其中一男子手臂,有明显反抗,由于来回拉扯女子腿部明显已经发红。610日上午,视频中涉嫌猥亵的两名男子被西安警方查获。经警方调查,63日上午11时许,伴郎胡某某(男,21)和陈某某(男,19),在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参与婚庆活动途中,在一辆婚车后排座位处,对伴娘进行搂抱、摸胸等行为,持续大约进行3-5分钟,被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拍摄。该视频经多个微信群转发,后被发布在微博上。610日下午,据华商报记者报道,由于和两名男子认识,伴娘并不打算追究两名男子的责任。

 

这些和性相关的、挑战底线的、低俗丑陋的婚闹,近年来屡禁不绝,如此旺盛的生命力是否真有章可循?

 

伴娘提出不追究两名男子的责任,也即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如何处理?

变味的婚闹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关于为什么闹?有种说法是,人不闹鬼闹,闹得越欢婚姻越长。有一个典故:某日,紫微星下凡,发现一女鬼躲进洞房,便守住门口拦住正待进入的新人,他提出鬼怕人多,建议客人们进到洞房中嬉戏说笑,用笑声驱邪。此处也可以做现代理解,客人们用欢声笑语陪伴新人度过一个甜蜜的夜晚,是一份愉快的回忆也是一个美好的兆头,恭贺新人今后的生活欢声不断笑意绵绵。

 

另一种说法是古代结婚多为盲婚哑嫁,男女素未谋面,气氛尴尬,容易冷场。闹婚尤其闹洞房迫使新郎新娘必须互相配合、互相依赖,而这种半推半就正是在帮助他们更快熟悉彼此,进入夫妻状态。

 

故,闹之初,性本善。要警惕的是以“善”之名,行“恶”之实的人。

 

婚闹带着一些辟邪和情色色彩,被心术不端的人利用,容易变成趁火打劫的揩油,正大光明的劫财,众目睽睽的行凶,新人叫苦不迭,有口难开的案例不在少数。

 

比如开头新闻中两名男子的猥亵行为可能涉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体定罪量刑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而如果构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名涉案的年轻男子,需要对自己的轻率行为付出一定代价。

 

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责任并不能成为其免死金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只有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适用告诉才处理。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

 

故而,此案例中被害人虽放弃追责,但如果符合构罪标准,刑法将依法严惩不贷。因为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

 

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婚闹可能涉及的犯罪以人身伤害为主。比如,山东某农村,闹洞房时,将公公和儿媳强行拉扯在一起热吻,新郎暴怒,正好阻止时,却被闹洞房的人用皮鞭狠抽。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伤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比如,甘肃地区,闹洞房期间,几位男子将新娘固定在床上,边脱衣服边乱摸。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数十名所谓亲友的房内已经非私人场所,而这一场所内的成年人都需共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行凶者、拉扯者、围观叫好者都属于共同犯罪。情节严重,将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场郑重其事的仪式,一次举族出动的盛会,八抬大轿、三姑六婆、夹道欢迎,本是为给新人留下一份值得回味的记忆,普通玩闹无可厚非,但是乐极生悲,过火了可能侵犯新人隐私、有损亲人名誉、严重者触犯刑律。其中分寸需要谨慎把握,也切不可让小人有了可趁之机。

 

婚礼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人的本性,有人借酒撒泼、有人借风俗使坏。错不在酒,错不在习俗,错在人,吃定新人息事宁人的心态,会一再委曲求全笑脸迎人。众目睽睽,乘人之危,揩油者错,帮凶者错,沉默者错,强迫被害人沉默助纣为虐者大错特错。

 

抵制低俗婚闹,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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